3)第184章 诸侯之定(五)_大唐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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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希望。因此必然造成新兴世家和寒门的强力反弹。

  反弹的强度高到一定程度时,必然导致双方的矛盾逐渐激烈,而一旦新兴世家有幸掌握了一部分话语权,肯定要将目标瞄向军队,因此,发生诸如“朝贡之争”这样的事情,最终演变为兵戎相见,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李诚中的解决之道就是立宪,将各方势力的权限予以明确,门阀们缩一缩手,让出一片政治空间给新兴世家,同时竖立起一道藩篱,将自己手中的权限明确保护起来,双方都各得其所,形成一个一段时间内相对的稳固框架。

  关于立宪的构思,李诚中这些天已经和裴頲商议出了一个大概的轮廓,并且在私底下征求过高氏等门阀的意见,今天拿出来的是一个具体化的章程,让众人都议一议。

  古代法律是没有最高法一说的,比如唐代,大唐的法律就是《永徽律》,所有方方面面的法则全部融入到一部法典里。李诚中的所谓立宪,就是要把其中关于国家权力构成框架的部分单独提出来予以完善和补充,也就是确立一部关于政治体制的法规。

  李诚中进一步解释了所谓“宪法”的含意,当然,他的解释仅仅是凭借自己半吊子知识得来,但已经足以说明其意味了。

  “所谓宪法,其实就是根本大法,也就是最高法典,所有法律条文都必须遵循于宪法,或者不违背宪法的精神,任何法则一旦与宪法有所抵触,即为违宪,当废除或者修改。今天召集诸位来议一议这部宪法,就是希望能够为渤海的长治久安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使今日之事不再重演。诸位好生看一看,有什么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尽管提出来。”

  李诚中已经为这次会议定下了基调,也就是讨论宪法,而非否定宪法,就是说只可以在这部宪法的大框架之中完善和修改,其他的,一概不讨论。

  在这部由裴頲和韩延徽主笔起草的《渤海国新约》中,对国家的体制进行了逐条叙述。其中最主要的方面在于明确约定各方权限。

  《渤海国新约》第一条规定,渤海国乃大唐之宗藩,为大唐之羁縻军州,受大唐指定的官员节制。第二条则强调,渤海百姓即为大唐百姓,无论何族何姓,都是大唐子民。第三条明确了渤海国的权力范围,即内政的管辖权,有关外交和军事权则交由大唐负责。以上三条为新约之最高条款,具有最高效力。

  在新约中,对于渤海国的国王和大臣有着详细的规定。渤海国王为大唐渤海郡王,渤海国储君为大唐敕封的东娄郡王,国王及储君均由渤海国大氏担任,世代罔替。国王或储君的确立,需要大唐册封,无大唐册封者,大唐不予承认,渤海臣民也不予奉养。

  渤海国沿袭三省六部制,政堂高官官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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